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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企业和社会所办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8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到1999年底,并对两类企业进。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审查工作。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社会办学办医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南沙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发[1999]8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和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 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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