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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局云税四字(1990)63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关于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一并贯彻。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你局昆税四字[1990]第18号《关于要求明确省地矿局六家等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建制镇的实际情况,对各市、县的建制镇执行缓征房产税期限至一九九○年的,可继续缓征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你局昆税四字[1990]第9号《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体)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三五六厂、二九八厂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
根据中发[1985]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华侨农场、工厂,除按规定计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外。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0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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