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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该通知的第一条 、第二条 和第三条 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1.关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的贴花问题。
你局西税三字(91)第40号《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请示》收悉。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1)10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办等部门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请示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1]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16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教育委员会、财政厅、税务局、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联发云教计字(90)第1。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省人民政府于八月十四日l16号明传电报通知各地、各部门从八月一日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文件《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
现将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于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 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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