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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请示》(冀劳办[1994]3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迅速发展,外派劳务数量不断增加,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极大地损害了我劳务人员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
你厅1994年9月7日来电请示,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中,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其在企业工作的工龄是否可与再次就。
你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引起因工非因工抚恤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州劳仲字[1994]06号)收悉。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其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
你部人事劳动司《关于我部所属企业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请示》(人劳险字[1994]648号)收悉。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劳仲字[1994]326号)收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
你局《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津劳仲字[1994]167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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