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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你厅《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3]1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
你局《关于香港注册公司与其雇用的派往我省“三来一补”企业任职的国内公民之间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2号)收悉。
你省四平市劳动局“关于对《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四劳字[1993]39号)收悉。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
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
你局《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14号)收悉。
你部民办函(1993)221号函及附送的《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标准和扩大救济范围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收悉。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你厅《关于职工待业救济金发放等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3]9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从接到开除、除名、辞退通知书之日起可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履行待业登记手续后,领取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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