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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4]1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试点意见,结合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医疗期已满医疗单位要求患者定期复查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劳仲[1994]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
你省福州市劳动局《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请示》(榕劳发[94]53号)收悉。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
你厅《关于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问题通知如下,望按照执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劳动争议数量上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也大量增加。
你厅《关于对工人辞职与富余人员辞职是否有区别及是否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法规文件适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们认为,职工提出辞职条件与辞职后的待遇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功[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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