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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省《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请示》(苏劳计[1991]5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法[1986]77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
根据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的解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应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你局《关于“企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怎样理解执行的请示函》收悉。
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1至7条) 第二章 开办与停办(第8、9条) 第三章 行政管理(第10至12条) 第四章 教学管理(第13至20条) 第五章 师资与教材(第21至25条) 第六章 考核与发证(第26、27条) 第七
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为在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正确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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