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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实施这一规定,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做了规定。
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国务院曾与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皖人福字〔85〕第007号函收悉。关于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否按探亲假规定探亲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对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精神,除在国外学习已有两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国外学习年满两年并。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从1982年4月10日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对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的规定反映较多,指出它与《刑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
一、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邮电服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以及农村邮电报刊投递工作和电信线路维护工作的特点,今后在劳动计划内增加的乡邮。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1983年6月11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供贯彻执行国发[1984]55号文件时参考。
转去滕县公安局一月二十五日来函一件,请你们处理。我们意见,对于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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