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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通知公告]
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你局粤人监(1983)49号文收悉,现将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一、六种奖惩种类,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同时使用外,其他几种奖励可以同时使用,不应理解为从低到高,应根据事迹和贡献大小,分别授予适当的奖励。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
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
[通知公告]
关于“离职”和“辞职”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你们9月1日来信收到。关于《党的组织工作问答》第六十二条的内容,即:"对于尚未丧失工作能力而自愿要求退职的干部,可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段和后面两段,“退职”二字是否有误,拟应改为“离职”或“辞职”。
[通知公告]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你局(83)市劳险字第198号函悉。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通知公告]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
自我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
[通知公告]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给山西省人事局的答复
符合国发〔1982〕62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以及符合劳人老〔1982〕10号文规定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
[通知公告]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转去郑州市油泵油嘴厂来文一件。关于所询问题,我们意见: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请你们按此精神研究处理并复该单位。
[通知公告]
公安部第十一局、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工龄计
沪公劳资(82)508号和(82)湘公劳140号函悉。关于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厂)安置。
[通知公告]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给辽宁省劳动局的复
你局辽劳险字〔1983〕4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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