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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合理、适度地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予以确定:企业筹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你局沪劳外[1990]13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你局武劳仲函[1990]第34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请示》收悉。
你省赣工险(90)61号文收悉。所询根据《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复四川省劳动局函》([77]劳薪字60号文)第一条规定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否按因工。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发[1989]83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要否进行调整。
你们《关于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1989]89号文和《关于奖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川人奖[1989]18号)收悉。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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