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相当行政公署副专员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相当副县长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你省七月三十一日甘政电发[1980]32号电报所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批转给我们,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原则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的原。
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的福利待遇问题,国务院国发[1979]277号文件已作了原则规定。即:“属于生产性的奖金和劳保待遇,停止享受;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与原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同等对待”。
你厅所提关于从事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答复如下: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在治疗或休养期间,工资、保健津贴照发;经批准转地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费,车船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治。
内务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的工资待遇怎样规定?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一九五六年九月六日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对上述规程第三条的解释,主要是从全面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
一月十日辽宁省总工会电话反映的患矽肺病的职工在这次精减中已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要求重新处理的问题。
(62)计劳字第470号函悉。现简复如下: 一、职工的母、妻以及符合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一章的规定范围的亲属被动员回乡以后,只要其生活来源基本上依靠职工供给,仍然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1月9日来函收悉。现简复如下: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企业的工人、职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回乡后患病仍在企业所属医院或者是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不在上述医疗机构治疗。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