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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养老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下处罚,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其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修改为:“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无证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增加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
(一)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2日省政府发布) (二)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5日省政府发布) (三)海南省关于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审批权限暂行规定(198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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