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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对再超过期限仍拒不执行的,将其所葬坟墓强制平毁,费用由丧主承担。
“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不同情况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场外非法出
第四条修改为“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拒绝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的; (二)招收新职工不进行预防性体检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不进行定期体检,无《健康证》而从事有毒有害
“冒领养老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下处罚,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其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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