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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政务院在一九五四年五月对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的批复,为了作好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工作,特就这项工作的批准程序和批准
“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注解:一九六四年五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一九八六年十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分别对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作了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一、城市(指中央批准设市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系属补助性质的经费,除应用于解决居民委员会办公所需的费用外,对实际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居民委员中,有些积极分子,因参加会的工作而影响他们的生产,以致生活发生困难的,应该根据。
1955年8月30日民政(55)字第32号报告悉。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原在市、区机关工作的干部调任街道办事处工作后,他们的工资待遇仍应按原来的级别和工资标准发给。
侨汇是我国外华侨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用以赡养国内家属的汇款,是我国外华侨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侨眷的生活依靠,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同时侨汇对国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对全国人民是有利的。
“在假日照常工作者照发原工资,假日不工作者不扣工资(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有标准工资者按标准工资发给)”。但在生产上居重要岗位的工人,在假日应进行政治教育,鼓励其继续工作。
关于北京、天津、山东等地所询公私企业“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根据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
根据1952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之“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的第五项……但住院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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