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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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从1998年9月1日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从1998年9月1日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通知执行以前,“特定货物”已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少征税款不再补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
为逐步实现契税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契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契证”)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契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地必须加强契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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