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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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后,我省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金融保险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但在征收管理上仍反映出一些问题。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云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8年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由于此项规定期限已到,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经研究,现对我省铁路自备车补偿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
近接各地反映,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8]490号文精神规定,我省“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期是6月15日至3 0日,逾期未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农税票证管理,保证征收业务顺利进行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原省财政厅[1990]云财农税字第45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与现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212号文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统一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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