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注:月营业额200-800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68号《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精神,现对我省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云南省境内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联发的云税地字(1993)45号《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现将上缴方法和有关报表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由县(市)税务局向当地。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的规定,经研究,对提取固
你局迪税三字(93)第04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省计委、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41号文件规定,对在怒江州、迪庆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40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