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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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年来各地在地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有关税种的条例、细则、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全省“两金”工作考核评比会议讨论修改,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函发(1992)62号文件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全省党员干部会议精神,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除税法明确规定不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4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你局云司劳财[1992]11号《关于继续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鉴于劳改单位收押任务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对多支经费难予自行消化,困难较大。
关于经批准退库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减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为适应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瞒足城乡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根据我省地处边疆、山区,民族众多,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仍是基本文化形式的实际。
为了有利于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2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暂行征收筵席税。请遵照执行。
自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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