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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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昆税四字[1990]第18号《关于要求明确省地矿局六家等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你局昆税四字[1990]第9号《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体)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三五六厂、二九八厂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
根据中发[1985]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华侨农场、工厂,除按规定计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外。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0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核。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鉴于劳改劳教单位收押任务十分繁重,为了照顾这些单位的实际困难,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劳改劳教。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0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1989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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