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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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一九九六年,全省各级财政机关紧紧围绕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大力组织收入,培植地方财源,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宣传培训,各项工作成绩斐然,为“九五”开局之年迈出了良好的第一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令[1996]第143号)、省政府云政发[1994]91号、财政部(财农税字[1994]7号)、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实行内部核算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民航滇局[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函复如下: 一、对你局内部机场(航站)、航空公司、航管中心等部门相互提供航空地面服务,因实行内部核算而进行非现金结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国税发[1997]001号)文件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为严格我省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保证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省局审核确定,下列企业为1997年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厂(名单附后),请各地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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