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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5年12月1日在哈拉雷正式签署。中津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
经与丹麦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Industrialisation Fund for D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4年12月9日在塔林正式签署。中爱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印尼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海关总署: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
批准经2010年5月27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修订议定书》修订的、已于2013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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