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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陕财税[1998]11号文相应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定计税依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91)国税发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第八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花;凡不符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你局榆地国税发(1998)126号《关于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统一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由于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所属的榆林火电厂原发电机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全部报废退役,并已经注销了营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有效地贯彻、落实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局作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你局负责就地监管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所属企业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1997、1998年度继续由四川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财税所字[1998]31号)下发以后,各市县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仅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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