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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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陕国税发[1996]27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批准制度》对总机构管理费的。
根据陕政发[1995]8号、陕财税[1995]9号文件精神,现将省国税局与西安市国税局对在西安市范围内(含区、县)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划分如下: 一、对在西安市范围内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国税所函[1996]18号《关于委托你局审批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经研究,核定四佳半导。
现将陕国税发[1996]159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抽调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省局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好这次稽核检查工作。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关于协查伪造的〈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局严格审查,发现假票立即没收,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浙江省国税局,抄报市国税局。
为了规范长庆石油勘探局的税收管理,研究解决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陕、甘、宁、蒙四省区国家税务局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了协作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残疾人企业)的管理,保护残疾人劳动的权利,落实国家对残疾人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55号文件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联合发出的]1994]70号文件。
根据有关地、市反映,经全省税收工作会议研究,现对电力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对西北电管局所属电力企业随电价代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电发展资金、用电权费等价。
根据全省税收业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精神,“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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