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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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地税系统普通发查阅的管理程序,及时掌握用票人使用发票情况,经报物价部门批准,发票领购簿统一销售价格为6元,现将省物价局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批复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配套文件,昆明海关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结合云南省边民互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管理的暂行。
在刚刚过去的一九九六年,全省各级财政机关紧紧围绕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大力组织收入,培植地方财源,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宣传培训,各项工作成绩斐然,为“九五”开局之年迈出了良好的第一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令[1996]第143号)、省政府云政发[1994]91号、财政部(财农税字[1994]7号)、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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