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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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核。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鉴于劳改劳教单位收押任务十分繁重,为了照顾这些单位的实际困难,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劳改劳教。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0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1989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省局(89)云税四第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结合我省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矿企业 (一)煤矿企业的废渣场、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另行发文。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1989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我省兵工企业凡属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的企业均可按此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煤矿、冶金矿山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鉴于目前全国对煤矿、冶金矿山占地面积正在调查划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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