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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0号)《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的情况,作如下的补充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入库级次仍按云地税发[1996]167号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文物设立在公园内而取得的门票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昆地税发[1997]62号)收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字[1996]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你委《关于省干部疗养院在医疗执业中不应缴纳床位、伙食营业税的函》(云卫健发[199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医院、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劳务取。
你厅琼审函[1996]59号文询问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是否视同营业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我们的意见是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费用是单独列支的,属未取得营业收入的,不是有偿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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