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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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
第一条 为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107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秋季开学前,省教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印发了陕教财(93)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对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学校超标准收费及自定收费项目起到了很好的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规定,现将我局报经省政府同意的“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和“陕西省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税额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省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你厅所属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税后利润按15%上交省财政,其他企业税后利润暂不上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分司紧密层单位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交纳所得税,各企业的应缴所。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牧渔业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6号《 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近,各地在新税制实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2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认定当月末的有关数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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