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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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和学校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财政部《关于投资在省外的企业所得税归属问题的批复》([94]财税政字第017号)转发给你们,凡有投资在省外的企业,其所得税缴纳均应按此批复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8号《 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安冶金机械厂、中国钢铁炉料西北公司、陕西黄金公司、潼关金矿、东桐峪金矿及各类直属经济实体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所得税率为33%,税后利润暂不上交。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59号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工业、商业、供销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8号关于内贸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内贸易部所属企业(名单附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1号《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立即印发给所辖地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辅导商业零售企业正确使用和开具专用发票,按专用发票的规定保管发票。
现将陕政办发[1994]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中央与我省联营企业收入的划分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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