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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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精神,现就我省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福利、校办企业)流转税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8]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1998]54号《关于中国水力水电工程总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等十家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1998]6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陕国税发(1998)0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加强全省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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