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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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平税收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经省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三七附产物籽、花、叶、根、剪口、子条 及籽秧收入按三七税率15%恢复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其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和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 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合理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农产品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辽地税票[2000]76号)国务院[1999]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经研究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导游、厨师、医师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
为贯彻落实全省地方税务局局长会议精神,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云南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主动争琅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本办。
为进一步按照集中、统一、规范的原则,加强我省发票管理,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原发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局充分征求了各地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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