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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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你局《关于云南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请求自印和使用<云南省中转运输货运专用发票>的请求》(昆地税发[1995]135号文)收悉,经核实,该公司所反映情况属实,鉴于企业业务特殊。
据部分地州反映,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时已明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就地征收,但部分单位要求集中缴纳,致使应纳税款难以及时入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
一、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月或按季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及财税字[1995]41号文《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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