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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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1996]2号)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4月1日起,对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进口货物(包括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不再征收6%。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各有关海关密切联系、配合解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是我省执行“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全省国税系统为实现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奋斗目标打基础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我省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心要逐步实现向征管转移。
为使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地方税务监察工作的开展,现将我局制定的《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你局《关于昆玉铁路公司印制铁路专用(收据)发票问题的批复》(玉地税征发[1996]2号)收悉。
你局《关于医疗单位收费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玉地税征发[1996]3号)收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建设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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