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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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税收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办法按省财政厅云财中企字[1994]17号文规定办理,文中提到的财政部财预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关于发给见义勇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转发给你们。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情况报省局,待条件具备,再拟定全省地税系统统一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4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地税发[1995]142号、(95)云财税政字第11号通知规定,继续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清理及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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