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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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控管,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保证新税制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落。
为使电力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分配更趋合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60号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的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和供电企。
你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云国税增字(1995)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提方案,即:发电环节预征额调整为每千度5元;供电环节预征率调整为7%。本通知自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6号《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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