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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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出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统一规范增值税政策,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4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通知执行以前,“特定货物”已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少征税款不再补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昆明铁路局物资供销总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昆国税流字[1998]第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试点以来,在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在各试点企业的积极配合下,试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对有效防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起到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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