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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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的税收、财务管理,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对信用社营业用房租赁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装修费等费用财政列支和税前扣除的审核和审批管理作如下修订补充,请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你局《对成品猪鬃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昭国税流字[1998]第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经洗净、烘干、分级扎把等工序生产的猪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贯彻省政府云政发[。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8]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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