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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重申如下: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
现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1998]10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新旧税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严格执法,凡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到1997年10月30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银发[1998]26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8]103号)第五条 第二款及第十条 的规定,为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在今年8月1日交接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认真做好税务登记管理。 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财工[1998]3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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