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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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缓缴税款审批,实行欠税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国税发(1995)078号文件一并执行。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税局《关于调整西安市范围内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陕国税发[1996]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陕国税发[1996]27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批准制度》对总机构管理费的。
根据陕政发[1995]8号、陕财税[1995]9号文件精神,现将省国税局与西安市国税局对在西安市范围内(含区、县)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划分如下: 一、对在西安市范围内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国税所函[1996]18号《关于委托你局审批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经研究,核定四佳半导。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关于协查伪造的〈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局严格审查,发现假票立即没收,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浙江省国税局,抄报市国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残疾人企业)的管理,保护残疾人劳动的权利,落实国家对残疾人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55号文件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联合发出的]1994]70号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精神,“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近几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残疾人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较快发展,安排了一大批残疾人就业,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振兴我省经济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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