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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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财税字[1997]117号)我省已于1998年6月1日以云财税政[1998]21号、云地税发[1998]139号文转发各地。
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8]103号)原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征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文件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征管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清查漏征漏管户的目的和意义,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试点以来,在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在各试点企业的积极配合下,试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对有效防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起到了一定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的税收、财务管理,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对信用社营业用房租赁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装修费等费用财政列支和税前扣除的审核和审批管理作如下修订补充,请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我省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现已全面结束。在划转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了一些亟待加强管理和明确的问题,为巩固划转工作成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全省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自今年1月1日开征以来,各地在征税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进度十分缓慢,通过调查及数据统计表明,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尚处在调查、摸底、核定阶段。
近期,我局相继发现部分地州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不够严格,为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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