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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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新旧税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严格执法,凡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到1997年10月30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银发[1998]26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8]103号)第五条 第二款及第十条 的规定,为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在今年8月1日交接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定计税依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认真做好税务登记管理。 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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