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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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财税字[1997]117号)我省已于1998年6月1日以云财税政[1998]21号、云地税发[1998]139号文转发各地。
近期,我局相继发现部分地州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不够严格,为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述文件。
去年以来,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我省不少地方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税收管理偏松,金融保险营业税政策未能全面落实到位。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对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债券、股票行为在征收营业税时,地区之间在执行政策上不尽一致。
云地税发[1997]178号通知规定,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自营金融业务以及委托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就地申报缴纳。该规定执行结果,既不利于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办理退库,同时又发现部分地区有混库现象。
最近一段时期,社会上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较为突出。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为严肃税收法纪,促进我省个体私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4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广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云财税政字[1996]45号、云国税发字[1996]27号、云地税发[19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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